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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ONG UNIVERSITY

被动迁利益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置效力分析

沪通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25-12-23
欢迎关注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沪通民商】栏目,该栏目旨关注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系该栏目的第4篇文章。在涉及房屋继承的案件中,动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往

欢迎关注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沪通民商】栏目,该栏目旨关注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系该栏目的第4篇文章。

在涉及房屋继承的案件中,动迁安置房的权属认定往往因其特殊的政策背景和复杂的家庭关系而成为法律实务中的难点。近期,笔者接待了一位咨询者,有个客户咨询我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客户的父亲前不久去世了,母亲在爷爷的私房动迁过程中获得的安置房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母亲未经过父亲(在世)同意将份额赠与给第三方如何看待。本案的核心冲突在于:母亲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动迁安置份额,究竟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擅自处分该份额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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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母亲获得的安置房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确定父亲的遗产范围,首先必须界定母亲名下动迁安置份额的权属。

1. 1动迁利益的来源属性

本案中,被拆迁房屋系“爷爷的私房”,属于夫家的祖产,母亲获得安置房屋大概率是基于托底保障政策,如果这套私房拆迁时,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上海征收部门会根据“人头”安置房屋面积或者货币补偿。

1.2 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基于客户母亲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份额来源于客户爷爷的私房拆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计算父亲遗产时,应先将该份额的一半划归母亲,另一半作为父亲的遗产由继承人(母亲、子女等)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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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母亲未经父亲同意将份额赠与第三方的效力认定

在本案中,母亲在父亲生前,未经其同意擅自将该安置房份额赠与第三方(如某个子女或外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或“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

2.1 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房屋这类重大价值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母亲单方面赠与的行为,实际上处分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所有权。

2.2 赠与行为的效力定性

原则上无效: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恶意串通或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整体无效,同时,该行为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由于本案是“赠与”而非“有偿交易”,第三方(受赠人)并未支付合理对价,因此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2.3. 遗产继承受到的影响

由于该赠与行为因侵害父亲的财产权而存在效力瑕疵,在父亲去世后,该部分本应属于父亲的份额(即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回归到遗产池中,由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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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分析,我建议客户先分清“权属”再谈“继承”。 动迁安置房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在婚姻期内取得且非纯个人出资的情况下,极大概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以“房产证名字”作为唯一判定标准,同时,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通过赠与等形式转移重大资产,不仅面临被法院撤销、认定无效的风险,在后续的继承诉讼中,擅自处分的一方甚至可能面临少分遗产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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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迁利益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处置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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