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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卡骆驰(CROCS)诉热风公司洞洞鞋装潢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骆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明确区分了商标知名度与商品装潢知名度,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敲响警钟。
一、判决简介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2024)苏民终665号
案件:卡骆驰公司主张热风公司销售的洞洞鞋侵犯其5款洞洞鞋装潢(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一审苏州中院判热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250万元(一审诉求1500万元),热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卡骆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改判核心理由:卡骆驰未能证明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5款洞洞鞋装潢已具有市场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借此区别商品来源。具体证据不足:
1.广告宣传:官网及品牌介绍未体现涉案装潢鞋款;65篇期刊报道多为文字,且因提及“CROCS”被检索到,基本未涉及涉案装潢内容;代言人及宣传合同无法显示针对涉案装潢。
2.销售情况: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体现整体营业收入,无法反映涉案装潢鞋类的具体销售;单方声明的上市时间和金额因无佐证不被采信;门店及经销商证据同样无法指向具体装潢商品;天猫排名体现的是品牌而非具体装潢商品。
3.自身认知:卡骆驰副总裁在报道中称每只鞋13个洞为了减轻重量和透气、鞋跟绑带可固定,表明其认可涉案装潢具有一定技术效果(功能性),削弱了作为识别来源的显著性。
4.维权保护:涉及装潢类保护的案件仅有2件,且商标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涉案装潢的知名度。综上,“CROCS”品牌鞋款较多,卡骆驰未能证明使用涉案装潢的商品在消费者中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无法起到识别来源的作用。
二、判决给企业的启示
1.商标知名≠装潢知名
品牌整体知名度再高,也不代表其某一款商品装潢自然具有市场影响力。想主张装潢权保护,必须独立证明该装潢本身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识别来源的作用。
2.证据必须精准指向“装潢”
提交的广告、销售、报道等材料,必须直接体现被主张的装潢,不能笼统提供品牌整体资料或公司总营收。单方声明缺乏佐证不会被法院认可。
3.功能性设计难以获得装潢保护
如果装潢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如洞洞鞋的洞用于透气、绑带用于固定),则缺乏固有显著性。需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才能突破功能性问题,但举证难度很高。
4.商标知名度无法“传导”给装潢
法院明确将商标知名度与装潢知名度拆开审理。企业不能因商标有名就推定装潢也有名,必须区分维权。
5.维权积累要扎实
仅2件装潢维权案件不足以证明影响力。企业应当长期收集针对具体装潢的宣传、销售、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等证据,形成独立证据链。
6.诉讼策略需细化
主张多款商品装潢时,应逐一举证每款的知名度,不能笼统对待。否则法院可能认为款式过多,无法形成稳定对应关系。
沪通律师事务所提示: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保护必须以“影响力证据”为核心,商标名气再大也不能替代装潢本身的知名度。企业在设计产品装潢时即应布局证据,避免在维权时陷入举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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