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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TONG UNIVERSITY

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如何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

沪通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25-12-05
欢迎关注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沪通民商】栏目,该栏目旨关注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系该栏目的第3篇文章。在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尤其涉及到著作权法中信息网

欢迎关注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沪通民商】栏目,该栏目旨关注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系该栏目的第3篇文章。

在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尤其涉及到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确定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是案件开启的第一步。然而,由于互联网环境天生的匿名性,往往导致权利人很难查找甚至无法追踪到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也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针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我国大陆地区网站合法经营的前提是向各省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备案,这就是常说的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备案,此备案号即为一个合法网站之必需。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 / 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一个网站的主体备案信息。

然而,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经常会出现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与备案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备案信息忘记更新或注销、实际经营者与备案主体本就分离、甚至冒用他人备案信息等情况,真正涉诉时备案主体也往往以此作为不侵权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因此,当我们遇到此类案件时,除运用上述基本手段用以确定网站实际经营者,如何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找到其他适格主体也是一件值得探索和学习的事儿!

以下,我将通过关键词“网站”、“备案”、“实际经营者”、“域名”等,在无讼上检索并筛选20几个现实案例,并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5个做成文书摘要进行简单展示、梳理和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A公司抗辩其早已因停止缴费而弃用域名“xxx.com”,但由于其未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最终仍被认定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由此可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网站备案信息作为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推定要件,将未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行为作为责任承担要件,这对进一步促进网站备案有着积极作用,也对作为原告的权利人确定适格被告提起诉讼提供了便利。

此外,关于A公司的抗辩,法院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实际经营者发生了变化,A公司应积极行使举证义务,但A公司除提供域名变更的情况和在第一次庭审中拨打相关电话外,既未举证证明域名现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也未在第二次庭审中出庭配合法院查明网站实际运营者的事实,亦未提交其在域名持有人变更前所经营网站的情况,没有充分履行举证义务,无法证实www.xxx.com网站与其无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于A公司关于因xxx.com网站的经营主体发生变化而无需对网站上内容负责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不过,也有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未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仅违反的相关行政规定,不构成涉嫌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基础。

由上述两则案例可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弃用域名后的备案注销手续看得更重,更多视为一种义务,如若不履行,则将随时面临域名被他人抢注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责任承担主体的风险;而广州互联网法院更多将备案注销手续视为一种规范化的标准流程,即便违反,也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发生前提,可见前者对网站备案信息的管控更加严格。

那么,除备案信息外,还有其他认定实际经营者的方式吗?当实际经营者和备案主体不一致时,我们又该如何选择适格被告呢?

其实很简单,一起拉作共同被告即可,这对权利人权益保护更有益处!如果能够证明备案主体确实没有实际参与网站运营,其是否又能主张免责呢?

答案是不能!即便能够证明实际未参与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但作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其对网站仍负有监督、维护等义务,因此也不能免责。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个案中,还有哪些可用以认定网站实际经营者的案例呢?

在具体个案中,除网站备案信息之外,还可结合网站页面经营信息、版权声明等能够与实际主体相联系的信息,共同确定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综上所述,在涉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法院大多认为备案主体即为网站实际经营者,即证明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的证明责任在备案主体。但同时,即便备案主体未实际参与涉案网站的运营、管理,也并不当然免责,如果其为涉案网站的主办单位,则依法对涉案网站负有监督维护之义务,需要与网站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域名到期弃用后,记得及时履行备案注销手续噢!以免无辜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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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关注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沪通民商】栏目,该栏目旨关注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系该栏目的第3篇文章。在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尤其涉及到著作权法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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