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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关注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推出的【沪通民商】栏目,该栏目旨关注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本文系该栏目的第5篇文章。
作为一个从事诉讼工作十几年的法律工作者,在日常实务中,我们会发现民事起诉状的落款常有起诉人、具状人或者原告等表述,那么这些表述究竟有何不同呢,本文尝试着做一点分析。
起诉人这个概念直观地表达了“发起诉讼的人”,而具状人源于中国古代法制中的“状纸”文化,“具”意为陈述、列举,“状”即诉状,“具状人”即“呈递此诉状之人”。
如果不深究,这两种表述都无不可,法院立案时也不会因为不同的表述而在立案上有所区别。
从表述范围上来说,起诉人明显比具状人能够适用的文书少,举例来说,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状可以写起诉人也可以写具状人,但是民事答辩状就不能落款起诉人,但却可以落款具状人。
在2016年以前,有些法院给出的规范模板用的就是具状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8月1日施行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后,基本上落款跟文书的名称相一致,比如说民事起诉状落款就是原告,民事上诉状就是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书落款就是异议人,这样更明确和清楚。
(最高院网站提供的诉讼文书模板样式)
因此,我们的建议民事起诉状的落款就是原告。
最后附一个常见诉讼文书落款规范速查表。
附录:常见诉讼文书落款规范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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