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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王晶律师执笔的《律师办理商业诋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正式发布

沪通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26-05-28
近日,由我所主任 王晶 律师执笔起草的《律师办理商业诋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上海市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

近日,由我所主任 王晶 师执笔起草的《律师办理商业诋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上海市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已于东方律师网正式发布链接:https://www.lawyers.org.cn/info/22c74ba896f34cc09032b7f339448a34。这是上海律师协会首部专门针对商业诋毁案件办理的系统性业务指引,将为律师承办此类案件提供权威的实务参考。

一、出台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诋毁行为在市场竞争中屡见不鲜,所涉法律问题日趋复杂。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首次规定商业诋毁,到2025年最新修订对“误导性信息”与“竞争对手”概念的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几经演变,实务中的法律适用与举证规则始终是承办此类案件的难点。本《指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精心起草,旨在为律师承办此类案件提供操作指引与工作提示。

二、内容亮点

《指引》共五章十八条,体系完整、详略得当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指引的背景、目的及适用范围,覆盖咨询风评、诉讼代理、信誉保护机制建立、风险防控等律师业务全场景;

第二章构成要件部分,系统梳理法律演变,深入剖析行为主体、行为模式(编造与传播)及主观要件与信息认定,重点解读“真实但片面”“真实但无关”“真伪不明”三种误导性信息认定情形;

第三章区别厘清部分,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管辖与救济三个维度,详细对比商业诋毁与侵害法人名誉权两类案件的核心差异,为律师选择最优维权路径提供指引;

第四章典型案例部分,精选八起经典裁判案例,对消费者主体定性、网络平台责任、“网络水军”行为认定、误导性信息认定要点、损害发生不作为必要条件、赔礼道歉不适用于法人商誉纠纷等核心争议点逐一作出实务提示。

该《指引》通过系统化、结构化的方式呈现出律师商业诋毁案件的各环节的重点、难点以及办案方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律所专业品牌

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深耕知识产权领域的精品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商标专利等诉讼与非诉业务。本所主任 王晶 律师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活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第一线。本次执笔起草《指引》,既是上海律师行业对我所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也是我所积极服务行业、为协会贡献专业智慧的具体体现。

未来,我所将继续秉持“专业立所、精品为本”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同行携手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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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王晶律师执笔的《律师办理商业诋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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