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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关注【沪通案例】栏目,【沪通案例】栏目展示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各类胜诉案例。本案例是沪通律师代理的第24起胜诉判决。沪通王晶律师团队系本案Y的代理人,本文已对双方当事人做化名脱敏处理。
在内容创作行业,是否遇到过这样的痛点:团队呕心沥血做出的原创设计,被对手轻松“搬走”;诉诸法律却因一些瑕疵,被法院一锤定音“你也没资格维权”?
Y公司曾站在这样的悬崖边缘。面对“著作权没被承认、侵权还被合理化”的窘境,他们没有放弃,而是联合我们团队,在一审败诉的困境下迎难而上,最终让司法体系承认了创作者的劳动价值,并为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打开了一道重要突破口。
这是一次法律与技术、创作与规则交织的攻坚战,一场从“几乎没法赢”到“赢得漂亮”的硬仗。
Y公司是国内知名的3D室内设计模型平台“E网”的运营方,专注于将平面图纸转化为可视化3D模型,为建筑师、设计师等提供服务。
W公司则运营着另一家同类平台“某知网”。更为微妙的是,W的负责人曾是Y的联合创始人,熟悉平台核心运营逻辑。
Y发现,W平台上线了与其多个3D模型高度相似的内容,且用户可免费下载使用。这些模型中,有三件是基于网络图片自行建模制作的,还有一件模型源于一位原设计师的2D作品,未经授权。
于是,一场围绕“这些3D模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演绎作品是否有权维权”的博弈就此展开。
02
挑战与难点:四道法律“死结”,几乎让案件走不下去
案件一开始,就遭遇了四道“天堑”。
1. 模型是否具有著作权?法院一审全盘否定
一审法院认为,将2D图纸变为3D模型,只是技术上的“建模”,不具备“独创性”,本质是复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这就像你画了一幅油画,却被说成是“调色板换个方式刷墙”,完全不算艺术创作。
2. 模型是基于未授权2D图制作?权利基础存在“瑕疵”
更严重的是,Y公司自己承认,这四个模型里,有三个是基于网上图片制作的,没经过原作者授权。这一点成了一审法院否定其权利主张的“致命伤”。
在法律视角中,这种“未经授权的改编”属于“侵权作品”,连带把维权资格也一并被否定。
3. 法官不了解3D建模?证据难以“打动人心”
建模过程中的选择、创意、艺术判断在法律语境中很难量化。很多法官看到的是最终呈现图像的“像”,看不到“怎么做”的“创意路径”,于是误以为3D建模只是“按图索骥”的机械操作。
4. 对手是前创始人?商业逻辑高度敏感
W公司掌握了Y内部的运营模式、资产体系,举证上咄咄逼人,且有意混淆公众和法官对创作过程的理解,反而让真正的原创者陷入了防守劣势。
03
我们的应对策略:四步“反客为主”,从法律逻辑中突围
第一招:“主动补权”,打破“不洁之手”逻辑
我们迅速联系了其中一件作品的原2D图设计者郑某,争取到了他的正式授权,并补签了改编协议。更重要的是,这份协议对过去的使用也进行了“追溯认可”。
这就为我们创造了一个“权利完全清晰”的样本,迫使法院必须单独判断这件模型的“独创性”,而不能再用“未经授权”一刀切。
第二招:“可视化证据”,让法官“亲眼看到创作”
我们不是简单提交模型文件,而是提交了完整的3D Max建模全过程录像:
• 建模方式选择
• 对2D图中不可见区域的合理推演建构
• 材质、贴图与光影调校
• 灯光布置与艺术渲染
这些步骤,每一帧都展示了创作者的智力判断、技术选择与美学考虑,彻底击破“机械复制”论。
第三招:“独创性解释框架”,用法官能懂的语言讲技术创作
我们不再一味强调模型本身“复杂”、“有价值”,而是设计了一个五步独创性评估标准,让法官明白:
1 模型是怎么从无到有“建起来”的
2 中间有哪些选择和创造
3 哪些步骤属于“人的设计”而不是“软件功能”
这种结构化的表达方式,帮助法院突破了原有的“复制-原创”的二元思维,重新理解“创作劳动”的边界。
第四招:提出“消极保护模式”,正面回应“权利瑕疵”问题
我们并不否认部分模型未获原始授权这一事实,而是将理论提升到了整个著作权制度层面:
即便改编行为未经授权,相对于原作者是侵权,但这并不妨碍演绎者对第三方侵权者主张“保护自己创造性劳动的权利”。
这种观点,也被称为“消极著作权保护”模式,强调演绎作品的“相对独立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首次明确采纳这一观点,意味着:
“即便未经授权,也不代表别人可以随意拿走你做的东西。”
04
判决结果:不只是胜诉,更是行业里程碑
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全面支持我方主张:
• 明确认定:涉案3D模型构成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
• 支持赔偿责任,并按照模型的独创性贡献分别计算赔偿数额
• 接受了“消极保护模式”的法律解释,为类似问题提供新标准
对Y公司而言,这不仅是官司赢了,更是重新守住了数以万计建模成果的版权地位,稳固了整个业务模式的法律基础。
启示:在灰色地带中前行的内容企业,更要依法“自净”
对于身处内容创作行业的你我,这起案件带来的启示深远:
1. 不要再“先用后授权”
很多企业对素材使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就是在关键时刻被对手拿住了“权利瑕疵”痛点,进退维谷。
前置性地清理权利,是企业数字资产能否转化为法律资产的关键。
2. 创作过程也要“可证据化”
不留建模记录、不存渲染过程、没有公证证明,这些在未来打官司时都成了硬伤。
创作过程的可还原性,正是未来法院判断独创性时最看重的部分。
3. 即便是“非完美创作”,也有维权权利
本案的最大价值,是打破了“未经授权就没有维权资格”的误区。
只要你有真实、可识别的智力劳动痕迹,就有权利防止他人“白嫖”你的创意成果。
结语:这就是我们工作的意义
每一场看似无望的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对法律认知的偏见、对创作的误解、对维权路径的困惑。
我们很荣幸能陪Y公司一起走过这段艰难旅程——从被否定、被误解,到最终赢得理解与尊重,不只是赢下一纸判决,更赢回了对创作者价值的承认。
我们始终相信:
在创意经济里,法律不是束缚,而是保护你最宝贵资产的盔甲。
如果你的创作也曾被侵犯、如果你的版权也面临争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愿用专业,帮你守住每一份心血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