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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展位信息,展会主办方承担帮助专利侵权责任

沪通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25-05-30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907号

拒绝提供展位信息,展会主办方承担帮助专利侵权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晶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907号


代理原告张某某先生维权的过程,堪称一场在复杂法律迷宫中寻找出口的硬仗。本案的核心事实与随之而来的法律适用难题,共同构成了代理工作的巨大挑战。

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张某某先生是“一种门用软包片”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1391XX.2)的合法权利人。侵权行为发生在第十九届中国(北京)国际墙纸布艺地毯暨家具软装饰博览会(家居博览会)这一大型专业展会上——某展位公然展出并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商品

发现侵权后,我们立即行动。然而,最大的障碍也随之出现: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参展商身份不明。更令人棘手的是,展会主办方北京中装华港建筑科技展览有限公司(中装华港公司)断然拒绝提供该涉案展位参展商的任何信息。

面对实际侵权人“消失”的局面,我们不得不将维权矛头指向展会的组织者和场地控制方——包括展馆的经营管理者北京国展国际展览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国展公司)及其背后的产权方(中展公司),以及最关键的责任主体,展会主办方中装华港公司

责任主体锁定之难: 

直接侵权人信息被主办方隐匿,迫使我们追究非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主办方、场馆方),这在证据链条的构建和责任逻辑的推演上设置了天然屏障。

突破专利法传统框架之困:

主办方并未直接从事《专利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同时,试图适用当时(本案发生时)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明确规定(《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也面临无法逾越的障碍:该条款要求证明行为人“明知”侵权并提供专门物品或积极诱导,而本案中缺乏主办方“明知”参展商侵权的任何直接证据。如何为主办方行为定性并找到请求权基础,成为首要难题。

 在专利法路径受阻后,我们不得不回归《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理论(第九条帮助侵权),这要求我们深入论证主办方的特殊义务: 全力证明中装华港公司作为展会主办方兼场地实际出租方,其角色决定了其必须对参展商的经营活动负有特定的监管义务——这不仅包括基本的资质审核(如企业身份),更延伸至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这种义务源于其组织、管理、控制展会的核心地位以及相关合同约定。

精准锁定“过失”而非“故意”: 

放弃证明“明知”(故意)的徒劳,转而聚焦主办方严重的过失——即其彻底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有效审核导致无资质的个人得以参展,且未建立任何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预防与应对机制。证明这种“过失”及其与损害后果(专利权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展会规则、行业惯例、合同文本进行繁复细致的分析论证。

跨越部门法鸿沟: 

必须说服法院,在主办方违反监管义务(过失)的情况下,其不作为客观上为直接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和生存空间(即起到了帮助作用),即便不构成专利法上的侵权,也应根据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过错、行为、损害、因果)承担赔偿责任。

厘清复杂主体关系: 

本案还涉及展馆产权方(中展公司)委托经营管理方(国展公司),再由国展公司与主办方(中装华港公司)签订租馆合同这一层层委托关系。我们必须精确界定各方权责,最终得以成功论证:国展公司作为场馆管理者,其合同义务限于场地提供与管理,已尽责;而中装华港公司作为主办方和展位的“总出租方”,才是对参展商行为负有直接、最终监管责任的主体

争取司法实践突破的风险:

本案的胜利,并非依赖现成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而是成功将《侵权责任法》的“帮助侵权”理论创造性地应用于展会主办方责任场景。整个代理过程伴随着理论争议和缺乏直接判例支持的风险。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认定中装华港公司因过失违反监管义务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是对我们深入剖析法律关系、严谨构建证据与理论体系工作的最大肯定。

总结:

从在大型展会现场发现侵权却遭遇直接侵权人信息被主办方封锁,到突破专利法对侵权行为类型的固有界定,再到深入论证主办方过失性监管失职构成《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本案的每一步推进都充满了法律智慧与实务操作的艰辛。成功的关键在于深刻理解展会业态中各方的法律角色、精准把握不同责任构成要件的精髓,并勇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符合法理的创新论证。本案的最终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此类维权困境提供了有价值的解决路径,其过程充分展现了代理工作在复杂案件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与所需的专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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