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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苏州某品牌木业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与福州市鼓楼区某木业经营部、广西柳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公司”)、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2024)闽民终614号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临沂某公司与柳州某公司共同赔偿苏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在一审已经几乎全胜的情况下(判决三被告中的两被告承担赔偿),但由于并未判决源头厂家承担责任,于是王晶律师团队代理苏州某公司继续提起上诉,终获二审全面胜诉。本案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为数不多的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的案例。
案件难点:授权关系举证成关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临沂某公司是否实际授权柳州某公司生产侵权产品。一审中,尽管柳州某公司自认获得临沂某公司授权,并提交了相关《授权证书》,但临沂某公司坚决否认,声称授权书系伪造,并强调其与柳州某公司无任何关联。此外,临沂某公司以“案涉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为由,质疑原告权利基础,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复杂性。
王晶律师团队通过多维度举证,锁定关键证据链:
侵权产品指向性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印有临沂某公司的公司名称、服务热线及官方网站,经当庭拨打验证,电话提示音明确指向临沂某公司;扫描产品合格证二维码,跳转页面显示为“临沂某公司木业防伪综合系统”。
行政机关调查结果:柳州市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证实,柳州某公司在执法检查中提供了临沂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生产事项。
商标使用关联性:侵权产品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某品牌木业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且临沂某公司未能合理解释其企业名称被用于侵权产品的原因。
二审法院采纳“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认定临沂某公司与柳州某公司存在授权生产关系,构成共同侵权。
代理不易:突破抗辩,重构证据逻辑
本案一审虽判决柳州某公司担责,但未追究临沂某公司责任。王晶律师团队在二审中面临多重挑战:
对方抗辩激烈:临沂某公司不仅否认授权关系,还反诉某品牌木业公司“滥用商标权”,并提交多份商标驳回文件,试图削弱原告权利基础。
证据碎片化: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环节涉及多地主体,证据分散且部分关键材料(如授权书)真实性存疑,需通过行政机关复函、公证文书等第三方证据补强。
法律适用争议:围绕“木制饰面板是否属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范围”“商标近似性认定”等焦点,需精准援引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规则,驳斥对方“商品类别不相关”的主张。
王晶律师团队通过梳理上千页证据材料,结合行业惯例论证“木制饰面板与胶合板属同类商品”,并对比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视觉、读音相似性,成功说服二级法院采纳侵权认定。
终审改判:彰显司法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福建省高院在判决中指出,临沂某公司,理应对商标使用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但其放任企业名称被用于侵权产品,且未对柳州某公司的“授权”行为采取维权措施,明显不符常理。最终,法院改判临沂某公司与柳州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一审未查明的授权事实予以纠正。
沪通点评:专业与细节决定胜败
“商标侵权案件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王晶律师表示,本案胜诉得益于团队对细节的极致把控:从侵权产品的一处联系电话、一枚防伪二维码,到行政机关的一纸复函,均成为击破对方抗辩的关键。此外,面对复杂法律争议时,需深入理解行业背景,将技术事实转化为法律语言,方能获得法院支持。
本案终审改判,不仅维护了苏州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通过间接证据链证明共同侵权”的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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